第一章 基督的血

我们在开始的时候,要好好的考虑这个问题–什么是正常的基督徒生活。首先我们要指出,正常的基督徒生活,与一般的基督徒生活很不相同。当我们思想主山上教训的时候,我们就难免要问说,除了神的儿子自己之外,地上是否曾经有人实际活出这种生活?但藉此问题,我们会发觉,“除了神的儿子自己之外”这句话,正是这问题的答案。

关于基督徒的生活,使徒保罗在加拉太二章二十节,给了我们一个他自己的定义。他说,“现在活着的,不再是我,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。”他不是讲些特别或奇异的事,来作为基督徒高峰生活的标准。我们相信,他是说到神对于基督徒所定正常生活的准则。扼要的说,就是,我不再活着,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出祂的生命。

神在祂的话语中清楚的说出,祂对于人一切的需要,只有一个答案,那就是祂的儿子耶稣基督。祂在我们身上所有的工作,乃是除去我们,而以基督来代替。神的儿子,为叫我们得赦免,代替我们死了;为叫我们得拯救,代替我们活着。所以,我们可以说有两种代替–一种是基督在十字架上的代替,使我们得着赦免;还有一种是基督在我们里面的代替,使我们得着胜利。对于我们一切的问题,神只用一个方法来答覆,那就是将祂的儿子更多的启示给我们。如果我们将这个事实不断的放在面前,我们会得到很大的帮助,并且可以免去许多的混乱。

我们的两个问题–罪行与罪性

现在我们要以罗马书头八章,来解释正常的基督徒生活,作为我们研究这个问题的起点;并且我们要从一个实际与实验的观点,来研究我们的问题。首先我们要指出,罗马书的头八章,自然的可以划分为两部分,并且这两部分在主旨上有相当显著的区别。先这样点出,对于我们是很有帮助的。

罗马书头八章是独立的一段。从一章一节到五章十一节,这四章半是这一段的头一半;从五章十二节到八章三十九节,这三章半是这一段的后一半。仔细阅读这八章圣经,就可以看出这两部分的主旨不相同。例如,在头一部分的讲论中,我们发现复数的罪字(sins)特别显著。然而在第二部分中,复数的罪字一次都没有出现,而单数的罪字(sin),却再三的被使用,并且成为所对付的主题。为什么有这样的改变呢?

这是因为在头一部分中,主要的问题乃是我在神面前所犯的诸般罪行;非但众多,且可列举。而在后一部分中所论到的,乃是罪性;这罪性如同一个本质,运行在我们里面。无论我们犯了多少罪,都是由于这一个罪的本质,促使我们去犯那些罪。我们为着各种罪行需要赦免,同时我们也需要从罪的权势下被拯救出来。前者所摸着的是我们的良心,后者所摸着的乃是我们的生命。如果我们的罪性未得解决,虽然我们所有的罪都已经得蒙赦免,我们的心里还是缺少长久的平安。

当神的亮光第一次照到我的心里,我就呼求赦免,因为看见我在祂的面前犯了诸般的罪。等到我接受了罪的赦免,渐渐的我又有了一个新的发现,那就是我发现了罪性。我看见我不只在神面前犯了罪,并且在我的里面还有毛病。我发现我有犯罪的天性,在我的里面,有一种犯罪的倾向,有一种力量引我去犯罪。当那个力量在我里面发动的时候,我就犯罪了。我虽然为此寻求赦免,并且也得着赦免,然而不久我又犯罪。因此我生活在一种恶性循环中–犯了罪,蒙赦免,然后又犯罪。对于神的赦免我满心感谢,但是我所需要的不单是赦免,我还需要拯救。为着我所作的一切,我需要赦免;为着我的本性,我需要从罪的本质中拯救出来。

神两面的救法–血与十字架

因此在罗马书头八章中,我们看见救赎的两方面:第一,我们诸般的罪得蒙赦免;第二,我们从罪的权势中得着释放。为着这两面,我们还要进一步注视它们的不同。

在罗马一至八章这独立段落的头一部分中,我们曾两次看见主耶稣的血,那就是三章二十五节,与五章九节。在第二部分中,六章六节引进一个新的思想,说到我们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。第一部分的讲论是以主耶稣工作的一方面为范围,那就是神凭着耶稣的血赦免了人所犯的罪,使我们得以称义。而在第二部分的讲论中,就没有继续说到血,却集中于主工作的另一方面,是以十字架为代表;那就是说,我们要在基督的死、葬和复活里,与祂联合。这个分别非常有价值。我们会看出,血是对付我们所作的,而十字架则是对付我们所是的。血除去了我们诸般的罪,而十字架却打击我们能犯罪的根源。

在后面的几章中,我们要来看主在第二方面的工作。

我们的诸般罪行

我们要从主耶稣基督的宝血,在对付我们诸般罪行上的价值,以及在神面前使我们得称为义来看起。下面的几节圣经,正是这事的说明。

“世人都犯了罪。”(罗三23。)

“惟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,神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。现在我们既靠着祂的血称义,就更要藉着祂免去神的忿怒。”(五8~9。)

“如今却蒙神的恩典,因基督耶稣的救赎,就白白的称义。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,是凭着耶稣的血,藉着人的信,要显明神的义;因为祂用忍耐的心,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;好在今时显明祂的义,使人知道祂自己为义,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。”(三24~26。)

在我们研究这问题的后一个阶段中,我们将密切注意堕落的真实性质,与恢复的途径。此刻我们愿意先题醒大家,罪的进入,乃是藉着一种悖逆神的行为。(五19。)我们必须记得,无论什么时候,悖逆一发生,跟着而来的就是犯罪。

罪藉着悖逆一进入,首先所产生的后果就是神与人的分离;因此人就被神从祂面前赶出去了。神不能再与他有交通,因为神与人的交通有了障碍。圣经从头至尾都称这种障碍为罪。所以第一步是神说,他们“都在罪恶之下。”(三9。)第二步,罪在人里面既然构成了人与神交通的障碍,就使他产生了一种犯罪的感觉–与神隔离的感觉。因此藉着醒悟过来良心的帮助,人自己就说,“我犯了罪。”(路十五18,另译。)还不只这样,罪一面给撒但一个在神面前控告的根据;同时我们里面犯罪的感觉又给撒但一个根据,在我们心里控告我们。所以就有了第三步,那在神面前昼夜控告弟兄的(启十二10)说,“你们犯了罪。”